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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章都敢造?杨紫名誉权侵害案被告伪造证据被罚,当庭痛哭
如果不是帮助当事人而是帮助当事人以外的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则不能构成本罪。所谓当事人,既包括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及被告人等,又包括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等,还包括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如原告、被告等。
法官进一步询问:“被告,有证明身份证丢失后身份信息被冒用的证据吗?”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一)司法工作人员为了徇私枉法、枉法裁判而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又触犯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属牵连犯罪,对之,应当择重罪即徇私枉法罪或枉法裁判罪从重处罚。
张某提交的数张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民警签章的证明材料,均称张某因丢失手机、身份证报警。
得知被判罚款10万,被告当庭大哭:
二、认定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二)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的界限
知多一点:
今天上午,杨紫名誉权侵害案引发关注。
(3)毁灭、伪造的证据范围不同。本罪证据既可以是刑事诉讼证据,也可以是民事、经济及行政诉讼证据;而后者则仅限于刑事诉讼包括附带民事诉讼的证据。
值班主任:李欢
(三)主体要件
被罚款10万元。
(一)客体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对方是案件的当事人但为了达到帮助当事人的目的仍决意实施帮助其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还因伪造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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